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