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