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