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