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