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