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