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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