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