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