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