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