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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