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