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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