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