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