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