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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