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四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