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