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