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