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是否准许,海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