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