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