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