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