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