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