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