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