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