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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