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