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九条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