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