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