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