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