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6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