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零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