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