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