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