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