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