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