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