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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