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